女员工侵占公司货款22万余元获刑十个月
鲁网12月25日讯 近日,冠县人民法院对丁某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丁某利用在公司售后服务部工作,收取客户(微信)购买配件款的职务之便,采取不记账、少记账、销毁发货凭据、删除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手段,多次将公司微信账户收取的配件款转至其本人微信账号内,或直接让客户将配件款转入其个人使用的两个微信账户内,然后通过其使用的账户提现至其本人使用的其婆婆李某邮政银行卡或日常消费使用,共计侵占公司配件款220934.98元。
冠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案发后其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冠县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鲁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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